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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黄光洪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4-01-29

郴律纪处字〔2024〕1号

 

行业处分决定书

 

投投诉人:李良梅。

被投诉人:黄光洪,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系湖南金鸥律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码:14310201210119374,电话:18973543300。

2023年10月9日,本会收到投诉人李良梅(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称湖南金鸥律师律师事务所黄光洪律师(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涉嫌违规兼职行为,要求对其依法依规处理。2023年10月20日本会立案。调查组对被投诉人进行了询问,审查了投诉人李良梅提交的投诉材料、湖南金鸥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初查报告及其他与该案相关的证据材料。2023年12月20日,本会对被投诉人作出拟处分决定,并向被投诉人告知了拟处分决定和可以申请听证等相关权利,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听证的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投诉人在方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郴州永兴大桥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有业务,因与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发生纠纷,在找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讨要说法时,被投诉人身为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的员工,不站在客观角度公正的调解投诉人与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的纠纷,反而对投诉人多次大肆嘲笑,侮辱投诉人的人格,并唆使投诉人打砸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的财物。2023年1月,投诉人到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问题,发现该所办公场所的公示墙上有被投诉人的照片,经过询问,得知被投诉人系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投诉人了解,被投诉人从2010年左右开始在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查询和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公示栏中看到被投诉人从2011年2月开始就在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上班,担任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理财经理、期货从业员等职务,并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业务。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上述情况后,被投诉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及时解除了与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的理财经理、期货从业员职务,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被投诉人又于2023年2月16日变更为证券经纪人,与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重新签订了一年的短期合同(2023年2月16日-2024年2月16日),从事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投诉请求: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兼职时间长、身兼多职、兼职违法所得特别巨大,该行为属于违规兼职,恳请本会对黄光洪违规兼职行为进行处罚。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投诉人在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买了期货,其称因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工作人员泄露了他的信息,导致亏损了几百万元,多次到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要求赔偿人民币壹亿元,否则就要投诉举报。其中被投诉人有两次刚好在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被投诉人就对其要求、行为给予了法律分析和解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帮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对被投诉人怀恨在心。2023年1月,投诉人到被投诉人所在律所咨询法律问题,发现了被投诉人在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执业。

被投诉人原系永兴县粮油贸易公司的职工,2004年5月国企改制买断失业。为了生存,被投诉人通过自学,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于2010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并与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签订了《劳动合同》,主要从事证券销售业务,对工作时间没有要求。同年,被投诉人通过了司法考试,次年5月到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实习,2012年7月正式执业。因刚从事律师行业,没有业务,主要依靠法律援助案件生存。2023年2月15日,被投诉人已跟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在签订的是《居间代理合同》,期限为一年。被投诉人认为其同时在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和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影响其执业办案的时间,没有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请求本会对其不予处罚。

本会查明:

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同时在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和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执业,向郴州市律师协会投诉。被投诉人从2012年7月开始在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专职律师。被投诉人于2010年11月10日与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岗位,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为被投诉人购买了社会保险。2023年2月15日,被投诉人主动提出离职,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解除了与被投诉人的劳动关系,并停止购买社会保险。被投诉人在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工作期间,领取薪酬。2023年2月16日,被投诉人与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签订了《合作型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从事合作型证券经纪人工作,并领取代理报酬。调查员于2023年11月2日对被投诉人及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飞调查询问后,被投诉人于2023年11月7日向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主动提出申请,解除了与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签订的《合作型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及时注销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

本会认为:

被投诉人在执业期间,长期在外兼职,未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告在外兼职的情况。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以及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违规兼职行为多次开展专项清理活动,并在每年年度考核中要求律师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是否有兼职行为进行承诺。但是,被投诉人从2012年7月开始至2023年2月15日在律所执业期间,同时长时间与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维持劳动关系,并领取薪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投诉人在执业期间,长期在外兼职,未如实向司法行政机构和律师协会报告兼职情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其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

被投诉人在被投诉前已与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解除劳动关系,在本会立案调查期间,主动申请与方正证券永兴营业部解除委托代理关系,注销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并作出了深刻的检讨,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黄光洪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会的行业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纪律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郴州市律师协会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