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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黄福鋆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5-03-12

郴律纪处字〔2025〕2

 

行业处分决定书

 

投诉人:蒋**,男,汉族。

被投诉人:黄福鋆,男,汉族,196611日生,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0199310311860

2024529日,投诉人**以违规收费,违反职业规范、职业道德行为、虚假承诺为由向本会投诉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黄福鋆律师(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本会于75日立案,于1010日对被投诉人作出了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拟处分决定,并告知了被投诉人拟处分决定和可申请听证的权利。1015日本会收到被投诉人的听证申请后,指派袁兴宜、胡久军、侯恩超组成听证庭,于20241122日举行听证。投诉人**,被投诉人,调查人员均到庭参加听证,被投诉人陈述了自己的意见、理由和主张,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被投诉人在代理投诉人蒋**作为原告与被告骆**、第三人邝*、临武县**锌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私自收费,以个人账户收取律师代理费35万元,没开发票;2、虚假承诺,承诺案件一定会赢,保证胜诉;3、违背诚实守信原则,违反职业道德,违规违约,拒不退还应退还的25万元律师费。

投诉请求:1、对被投诉人的违规、违法行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欺骗虚假的行为,依法严厉惩罚处置,责成被投诉人退还代理费25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2、应支付的10万元律师费要求开具税票给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被投诉人申辩称: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与事实不符,首先,被投诉人没有违规收费,双方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被投诉人要求投诉人将律师代理费打入律所账户,但是投诉人因为已经进入征信黑名单,银行账户都被冻结了,于是只能委托他姐姐向被投诉人账户里打了两笔钱共计代理费35万元,被投诉人在收款当天分别将该35万向律所出纳办理了交款、付款手续,律所出具了内部收款收据,会计也在财务账簿上做了收入账(预收代理费)。为什么没有将35万直接转入律所账户,是因为律所在涉案款收取前装修、购买空调等欠了被投诉人65万,根据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被投诉人与律所的账务可相互抵消,且律所合伙人已按律所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同意抵消,被投诉人没有义务再向律所交这笔35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第九条的规定,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因为被投诉人可以代律所收取该笔代理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被投诉人与律所的债权相互抵消了。关于开票的问题,在没有确认收入的情况下不需要开发票,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对于退费的纠纷没有达成,最终的收入情况没有确定,所以被投诉人对于25万元没有开具发票,另10万律师代理费依法可以在确认整个案件服务费后,统一一次性开具发票,现已全部开具发票。综上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与事实不符。关于虚假承诺,根据委托代理合同,被投诉人没有进行任何承诺。

三、查明的事实

2024311日,投诉人**经人介绍,就其作为原告与被告骆**、第三人邝*、临武县**锌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被投诉人商谈出庭代理事宜,双方口头协商好该案由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指派被投诉人办理。该案一审于2024313日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投诉人接受投诉人的口头委托,出庭参加了庭审。当时因时间紧迫,双方均同意庭后补签书面代理合同。2024319日投诉人与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补充签订了(2024)民代字第005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被投诉人代理一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并约定了律师费的计算方式为部分风险代理。代理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投诉人)向乙方(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支付本阶段(一审)律师费叁拾伍元整(小写350000元)。付款期限:在本协议签订当日直接向乙方缴纳律师费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余款壹拾伍万元甲方在自一审判决送达且一审判决支持了甲方请求判决确认骆**对其与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邝*向甲方借款本金陆仟万元的本息为骆**与邝*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结果致使被告骆**另案诉请执行回转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即一审胜诉了(若是调解、案外和解、撤诉结案或者甲方未依本协议的约定付款或者中途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则不论任何结果均视为一审判决支持了甲方诉讼请求)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否则,视为败诉,则乙方退还甲方已付乙方20万元中的10万元。并特别约定:如案件复杂,则甲方必须按乙方要求的时限内提前即在一审判决前支付完毕上述余款壹拾伍万元整。如果甲方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提前支付了余款15万元,一审判决结果仍是败诉,乙方在收到一审判决书7日内一次性退还甲方已交纳的本审律师代理费中的贰拾伍万元整,余款壹拾万元不退。协议签订后,2024320日投诉人通过蒋*青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向被投诉人私人工商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于当日开具了20万元的内部收款收据,2024331日做了现金记账凭证。2024412日投诉人又通过相同的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15万元,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于该日开具了15万元内部收款收据,2024430日做了现金记账凭证。以购空调律所欠其装修费为由,通过现金支取方式作了支取,至此投诉人**共计支付律师服务费35万元,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在本案投诉前未向投诉人**开具税务发票,投诉人蒋**也未收到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票据。

202458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10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邝*所欠蒋**的借款中的本金14570000元及利息6974439元为邝*与骆**的夫妻共同债务)。投诉人蒋**收到判决书后认为判决书中没有将陆仟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代理合同约定的胜诉情形,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应按约定退还25万元律师服务费。被投诉人则认为该案已胜诉,按约定无需退还律师服务费。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因律师服务费结算问题多次协商没能有达到一致意见,投诉人蒋**遂于2024529日向郴州市律师协会书面投诉被投诉人。202478日,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开出了共计35万元的税票,但至今未交付给投诉人。

另查明,被投诉人因违规收费分别在20223月21被本会给予了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2022825日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决定变更为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在202248日被本会给予了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2022721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经复查维持该处分)。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包括《浩然所案件受理审批表》《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收案登记表》以及《记账凭证》两份、《收据》两份、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10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税票、《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电子银行回单两份、《照片》、《装修部分合同及购物单》、《收款收据》、投诉人与黄福鋆微信聊天截图,湖南省律师协会湘律协纪惩复〔20222号《复查决定书》,湖南省律师协会湘律协纪惩复〔20223号《复查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四、本会认为

(一)被投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私自收费。

在该起投诉案件中,根据投诉人蒋**、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及调查人员调查的证据证实,被投诉人确实通过其私人账户收取了35万元的律师服务费,直到目前为止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及被投诉人均未提供该35万元律师服务费已转入律所公账的证据,且现有的35万元的律师服务费发票是投诉人投诉后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于202478日补开的,但至今该发票未交付给投诉人。至于被投诉人辩称其私账收取律师服务费是因委托人(即投诉人)强烈要求下才代收的,且该代收的律师服务费已通过所里出具内部经济往来的收款收据及现金记账凭证用于抵付其个人为律所垫付的装修款,故认为其已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交至律所了,不存在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的辩解,经查实,被投诉人未能提供其代收律师服务费是经投诉人同意或者授权的证据,且投诉人**对此事实予以了否认,因此该辩解理由不成立;而代收的律师服务费抵付其为律所垫付的装修款的辩解虽被投诉人庭后补充了证据,但其补充的证据均是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装修、购物的合同和单据,并无被投诉人付款凭证,与被投诉人无关,也与本案无关,因此,该辩解理由同样不成立。依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司发通〔2021〕87号《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九)项:“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办律师代交费用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缴费数额的委托书。”之规定,被投诉人个人收取了律师服务费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入律所公账、未出具合法票据给当事人已违反上述规定,已构成违规收费。

关于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虚假承诺,保证胜诉的问题。根据投诉人与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证实,双方签订的是部分风险代理合同,即胜诉才能获得相应的律师服务费,此种代理方式下根本无需对案件作出承诺,且投诉人也无证据证实本案被投诉人口头或书面做出过保证胜诉的承诺,故不能认定黄福鋆律师存在虚假承诺的违规行为。

关于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违背诚实守信,违反职业道德,应退还25万元律师服务费拒不退还,违规违约的问题。因投诉人与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双方对《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服务费收取金额及是否应退还25万的条款产生重大分歧,投诉人认为没有胜诉,按约定应当退还25万元,而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和被投诉人认为达到了约定的胜诉情形,不应退还25万元律师服务费,且该争议的内容为双方在履行代理合同中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律师协会处理范围,投诉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在代理投诉人**与骆**、第三人邝*、临武县**锌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一案中私自收取投诉人**的律师服务费,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入律所公账、未出具合法票据给当事人,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九)项、《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九条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五项等相关规定,被投诉人行为已构成违规收费,且金额达35万元,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被投诉人在三年内因违规收费受到警告处分之后,再次违规收费,应从重处分。本会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湖南浩然律师事务所黄福鋆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会奖励与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郴州市律师协会

                                2025年18


附本案使用的规则条文: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九)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办律师代交费用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缴费数额的委托书。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