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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曹胜波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6-04-17

郴律纪处字〔2026〕1号

 

行业处分决定书

 

投诉人:汝城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住址:汝城县大坪镇南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6668594830Y。

法定代表人:李永新。

被投诉人:曹胜波,男,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0200910394023。

2025年11月24日,本会收到郴州市司法局转交的投诉人汝城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矿业公司”)的投诉材料,2025年11月25日,本会收到汝城县司法局转交的投诉人万隆矿业公司的投诉材料,投诉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曹胜波律师涉嫌违规执业。本会于2025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被投诉人就投诉内容进行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资料。2026年3月31日,本会对曹胜波律师作出了拟处分决定,告知了曹胜波律师拟处分决定和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曹胜波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听证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投诉人称:根据《律师法》第十一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律师不得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期间继续执业。2018年10月27日,曹胜波作为执业律师,承诺为万隆矿业公司以245万元为限,偿还法院执行的15宗执行案件及万隆矿业公司债权人未起诉万隆矿业公司的债务,同时以利润的40%分红为诱饵,骗取万隆矿业公司与其签订《铁矿开采经营合作协议》,把作为矿业权人的万隆矿业公司排除在矿山管理之外,以需要办理业务为由,曹胜波长期占用万隆矿业公司的公章。签订协议以来,曹胜波并没有完全偿还债务,无意履行合作协议,同时采取破坏性开采,欠缴税费,变卖矿山设备,报废选厂,拒绝给万隆矿业公司分红,万隆矿业公司不但没有任何收益,相反还要承担生产经营的安全和欠缴税费的风险,一座矿山和选厂就这样成为曹胜波牟利的工具。曹胜波为了转移万隆矿业公司的资产据为己有,新成立汝城县盛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邦矿业公司”),他既担任盛邦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同时在万隆矿业公司的范围内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这一经营性活动。曹胜波未依法终止律师执业,其行为违反律师执业禁止性规定,属于“违规执业”。

曹胜波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利用律师身份之便,在未终止执业的情况下违规参与矿产资源非法经营,实施伪造公司印章,非法采矿,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万隆矿业公司权益,破坏律师行业形象,请求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二、投诉请求

1、请求依法调查曹胜波律师违法执业、违规经营的行为,并依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请求将曹胜波律师涉嫌私刻公章、非法采矿、偷税漏税等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请求督促曹胜波律师停止侵害万隆矿业公司权益的行为,并赔偿万隆矿业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的初查意见:

(一)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的初查意见

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接到郴州市律师协会《初查通知书》后,立即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查意见:

2025年12月5日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收到市律协邮寄过来的《初查通知书》,要求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对曹胜波律师是否存在违规执业等行为进行初查。

收到《初查通知书》后,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一方面要求曹胜波律师写出书面材料,另一方面组成以主任朱水源、合伙人朱正新、何婷如为成员的调查小组。

调查小组约谈了曹胜波律师和律所工作人员,调查结果:

1、曹胜波律师确实存在违规执业的情况,其名下登记有公司。

2、近年考核时曹胜波律师均有书面承诺。2024年考核时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发现其名下有公司,曹胜波律师说是同名同姓,不是他。

3、现曹胜波律师已书面申请停止执业。

被投诉人曹胜波律师辩称:

因汝城地处偏远山区、案源稀缺且竞争激烈,曹胜波律师长期收入微薄难以维持生计。为缓解经济压力,于2018年10月27日以个人身份与万隆矿业公司签订《铁矿开采经营合作协议》,通过借民间高利贷筹资800万元帮助其偿还250余万元债务,化解破产危机。因万隆矿业公司债务问题导致合作受阻,曹胜波律师设立盛邦矿业公司作为合作平台,作为履行合作协议的纳税、开票、财务记账主体。

曹胜波律师未以律师身份代理万隆矿业公司办理诉讼案件,万隆矿业公司也未与曹胜波律师和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签订过任何民事或刑事代理合同,更未支付过任何代理费用。万隆矿业公司投诉曹胜波律师或律所损害其当事人权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万隆矿业公司所投诉曹胜波律师私刻公章、伪造签名之事,实际上是企图借用司法机关实现其撕毁协议、侵占曹胜波律师投资,其捏造曹胜波律师私刻公章、伪造签名一案,已由汝城县公安局进行调查核实,纯属诬告。

万隆矿业公司投诉曹胜波律师拖欠税款一事,曹胜波律师早已到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得到税务机关同意,因经济困难缓交,并无任何偷税漏税之事实。

国土部门未认定曹胜波律师存在任何非法采矿情形。至今为止,曹胜波律师只是进行安全设施技改工程,并非法律实质上的采矿,万隆矿业公司指控均无事实依据,实为撕毁协议、侵占投资的恶意诋毁。

因长期以来律师收入微薄无法度日,借债投资万隆矿业公司实属无奈,但行为已违反《律师行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曹胜波律师决定退出律师行业,且提交书面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

四、调查查明的事实

调查组就投诉人的投诉事由,查明如下事实:

曹胜波律师自2009年5月18日开始执业,现为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

经调查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汝城县盛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4年1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曹胜波,注册资本5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026MADAABRT39,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大坪镇大坪墟154栋市场B1栋18号1楼101室,所属行业为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除稀土、放射性矿产、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除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建筑用石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企业当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在2024年度和2025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曹胜波律师向郴州市司法局和郴州市律师协会提交的《专职执业承诺书》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曹胜波律师未如实说明其在企业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情形。

万隆矿业公司与曹胜波律师涉及的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税务问题,万隆矿业公司已向公安局报案、法院诉讼和相关部门投诉。

以上事实有:郴州市司法局投诉转办函、汝城县司法局投诉转办函、万隆矿业公司的投诉信材料、对万隆矿业公司的调查笔录、曹胜波律师的《情况说明》、对曹胜波律师的调查笔录、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初查报告》等。

本会认为:

万隆矿业公司的第二项与第三项投诉请系其与曹胜波律师涉及的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税务问题,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万隆矿业公司已向公安局报案、法院诉讼和相关部门投诉。

曹胜波律师存在被投诉的违规执业行为:

2024年1月25日至今,曹胜波律师在专职律师执业期间担任盛邦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股东,其在2024年和2025年律师年度考核时均未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违规执业行为。

综上,本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曹胜波律师中止会员权利6个月的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会奖惩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郴州市律师协会     

2026年 4月17日    


附本案使用的规则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十八条  不服从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注销后继续执业的;

(三)因违纪行为受到行业处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