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律纪处字〔2026〕2号
行业处分决定书
投诉人:李秀海,1962年5月27日出生,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干劲路12号。
被投诉律所: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胡红平
被投诉律师:黄祥金,男,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0201420413560。
2025年2月24日,投诉人李秀海以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及该所黄祥金律师代理不尽责为由向本会投诉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及该所黄祥金律师。本会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调查。被投诉律师黄祥金及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25年12月15日,本会向被投诉律师黄祥金告知了拟处分决定和可以申请听证等相关权利。2025年12月25日,被投诉律师黄祥金向本会提出听证申请。2026年1月12日,本会就此案召开了听证会,投诉人李秀海,被投诉律师黄祥金到场参加听证,双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理由和主张,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2020年8月31日,投诉人李秀海委托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黄祥金律师,代理其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湖城建公司)、张伟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费25.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支付。投诉人主张,黄祥金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失职行为:
1.遗漏关键当事人。黄祥金律师未将已故项目实际负责人周枧妹列为被告,导致与其相关的关键合同未被法院采信,工程款结算标准由合同约定的1800元/㎡降至鉴定价1121.69元/㎡,造成了投诉人巨额工程款损失;周枧妹经手的184.32万元款项亦未被全额认定。
2.沟通严重失职。代理期间未就案件进展、诉讼策略等与投诉人进行必要沟通,致使应追加的当事人未追加、新增工程量未计入诉讼请求,案件陷入被动。
3.工作失职导致案件被按撤诉处理。未将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及逾期后果告知被羁押中的投诉人,导致案件因未缴费而被裁定撤诉;此外,因同一案件进行两次财产保全,致使投诉人多支出保全费11000元。
4.未及时续冻保全财产。未在保全到期前申请续行冻结,导致被冻结账户资金转移,投诉人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判决难以实现。
综上,投诉人认为黄祥金律师及所属律所的行为已违反《律师法》及行业规范,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投诉请求
1.要求律师协会对被投诉律师及律所代理不尽责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2.责令被投诉律师及律所赔偿投诉人损失共计5055040元。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一、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申辩的主要内容
1.已依规受理案件并指派黄祥金律师代理,履行了管理职责;2.周枧妹已于诉讼前病故,其合同效力及工程计价问题均已由法院依法认定;3.投诉人所称沟通与保全问题,黄祥金律师已作出说明;4.投诉人至今未支付代理费,故未开具收费凭证;5.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律协核查。
二、黄祥金律师申辩的主要内容
1.关于遗漏当事人问题。周枧妹已于2019年去世,其继承人并非合同相对方,追加其继承人缺乏法律依据;工程单价未被支持系因合同无效,依法应参照鉴定价结算;相关款项未能认定系因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被投诉律师黄祥金已尽力调证并为投诉人争取到部分认定。
2.关于沟通问题、失职问题。被投诉律师黄祥金已明确反对鉴定,但法院依职权启动;工程量争议属事实认定范畴,已依当事人意见充分质证,履行了代理职责。
3.保全过程严重失职问题。第一次诉讼因审限不足、当事人无力缴费,经与法官协商,采取“撤诉+重新立案”方式以延长审理期限,两次保全系为延续财产控制,期间已协调确保财产不被解封。
4.关于资金转移。投诉人所述“转移300余万元”无证据支持,保全期间账户始终处于冻结状态。
被投诉律师黄祥金在本案中承担了大量超出约定范围的工作,且投诉人在诉讼结束后拒绝支付代理费,此次投诉实为施压手段,意在逃避付费义务。
查明的事实
一、2020年8月投诉人李秀海与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委托该所代理其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明确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指派黄祥金律师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费约定为25.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支付。
二、2020年8月4日,黄祥金律师代理投诉人李秀海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及财产保全(案号:(2020)湘1002诉前调266号)。法院随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冻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万元,并查封其名下7套房产,同时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53.31元。
三、2020年10月4日,投诉人李秀海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至2024年10月初刑满释放。
四、2021年6月,因投诉人李秀海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案号:(2021)湘1002民初2817号)。
五、2021年7月23日,被投诉律师黄祥金再次代理投诉人李秀海向北湖区法院申请立案和财产保全。法院作出新的保全裁定,冻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继续查封原有房产,并新增冻结相关银行账户。
六、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并判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张伟向投诉人李秀海支付工程款2,704,342.77元。投诉人李秀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并改判支付工程款2,904,342.77元。
七、因投诉人李秀海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6月3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1日判决投诉人李秀海支付代理费24.4万元。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法院法律文书、调查笔录及调查组向法院调取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会认为
一、黄祥金律师的行为已构成代理不尽责
1、关于工作严重失职问题。在诉讼费交纳通知事项上,被投诉律师黄祥金作为李秀海的诉讼代理人及刑事案件辩护人,在法院下达交费通知时,投诉人李秀海正处于羁押状态。被投诉律师黄祥金辩称已告知投诉人李秀海,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并征求投诉人李秀海的意见。被投诉律师黄祥金未及时告知诉讼费交纳事宜及逾期后果,导致案件因未缴费被裁定撤诉,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代理不尽责。
2.关于遗漏当事人周枧妹及工程造价鉴定问题。根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投诉律师黄祥金在代理过程中已提交周枧妹相关证据,法院未予采信不属其过错;工程造价鉴定系法院依职权进行,鉴定结果导致的工程款调整不能归责于代理人,故不能认定被投诉律师黄祥金在此环节中存在代理不尽责的行为。
3.关于未续冻导致资金转移问题。经核查法院保全执行材料,诉讼保全期间被冻结账户始终处于有效状态,未发现投诉所称的“资金被转走”情形。故不能认定黄祥金律师在此环节中存在代理不尽责的行为。
二、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不存在代理不尽责及监管失职的问题
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与李秀海签订了《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做到了依法、依规统一收案,尽到了监督管理职责。投诉人投诉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代理不尽责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请求被投诉律师及律所赔偿损失的问题,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
综上,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一、给予黄祥金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
二、对投诉人的其他投诉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郴州市律师协会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