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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湖南锐杰(郴州)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来源: 时间:2026-10-19

郴律纪处字〔2026〕4号

 

行业处分决定书

 

投诉人:曹乐,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湖南省永兴县塘门口镇新湾村坳上组8号。

被投诉人:湖南锐杰(郴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郴江路温福特公寓楼10楼,执业许可证号:31430000MD0336900P。

负责人:雷云根,主任。

2026年2月9日,本会收到郴州市司法局《投诉举报事项转办函》,投诉人曹乐投诉举报湖南锐杰(郴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锐杰(郴州)所”)涉嫌违规执业,严重扰民。本会于2026年2月10日立案。调查组先后对被投诉人锐杰(郴州)所的负责人雷云根律师进行了两次询问,并审查了投诉人曹乐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锐杰(郴州)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初查报告及其他与该案相关的证据材料,本案调查终结。在奖励和惩戒委员会表决形成一致意见,拟决定给予锐杰(郴州)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后,告知了湖南锐杰(郴州)律师事务所拟处分决定和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湖南锐杰(郴州)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放弃了听证权利。根据《郴州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同意给予锐杰(郴州)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因本会2026年7月31日再次收到湖南省民意反映渠道一体化平台转派至我市一起(户)武汉中部慧谷小区业主严先生的投诉电话,投诉其恶意催收(多次致电及发短信),本案补充调查。补充调查期间,被投诉人锐杰(郴州)所向本会提交了《关于武汉中部慧谷业主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及附件,现补充调查已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一)投诉请求

1.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对本人家人的一切违规骚扰行为;

2.对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3.对投诉人的信息保密。

(二)投诉事由

1.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认定投诉人“证据确凿、逃避处理、拒不配合”,进行恶意定性与施压。

未向本人出示任何合法有效的欠款凭证、对账明细、合同依据或送达记录。也未与本人及家人进行有效沟通核实,且本人电话表示可接受司法诉讼程序处理,并请求停止骚扰行为后,被投诉人态度恶劣,拒绝沟通,即直接定性为“逃避、恶意拖欠”属于主观臆断、恶意定性、施压恐吓。

2.虚构“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微信、支付宝”等法律程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

在未提起诉讼、未获得法院裁定的情况下,多次宣称“诉前财产保全冻结风险告知书已送达”“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微信及支付宝”,属于虚构法律措施,对本人进行恶意恐吓。

3.错误适用法律条文,误导投诉人对法律后果的认知

短信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主张“可追究违约责任”,但该条文与物业费违约责任并无直接关联。

4.夸大后果制造恐慌

短信使用“届时将会给你的生活、工作、家庭带来诸多不便”“此举造成的影响无法估量”等表述,刻意放大物业违约的后果,超出合法合理的范围边界。

5.滥用“拒收请回复R”格式条款变相强迫投诉人接受其主张。

短信反复出现“拒收请回复R”的格式条款,试图将本人的正常拒收行为,通过格式条款转化为“默认认可”的不利后果,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属于违规行为。

综上,被投诉人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未以合法、理性、文明的方式沟通,反而通过恶意定性、虚构程序、恐吓威胁、误导法律后果等方式进行催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

二、被投诉人锐杰(郴州)所辩解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本所与委托方合作的基本情况

本所接受奥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委托,协助其处理中源国际城小区部分业主长期恶意拖欠物业费的相关事宜。双方合作模式清晰地划分为非诉清收与诉讼清收两个板块,旨在依法、合规地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业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物业服务纠纷。

(二)关于本所非诉工作的合规流程说明

针对投诉中提及的“骚扰行为”,本所郑重说明,本所开展的物业清收非诉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建立了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

1.工作方式与留痕管理

非诉工作主要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及寄发律师函等渠道进行。有严格的工作记录与电话录音,确保所有沟通内容可追溯、可核查。

2.人员培训与沟通规范

本所对所有参与非诉工作的人员均进行过专项合规培训,明确要求沟通时需做到态度端正、用语规范、依法依理。严禁使用任何威胁、侮辱性语言或采取过激言辞。培训中重强调,应清晰地告知业主其权利义务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合法渠道。

3.工作时间严格限制

本所内部明确规定,所有非诉调解工作绝对禁止在休息时间(晚上10:00至次日上午8:00)联系业主,以保障业主的正常休息权益。

4.对象精准

本所开展工作的对象名单,均系委托方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欠费事实所提供的明确欠费业主信息。本所的工作仅限于联系名单所列的业主或其他合同约定的紧急联系人,不存在也无必要联系与欠费无关的第三方人员。

(三)对投诉具体事项的回应

1.联系频率与方式

本所的联系工作系基于委托事项及业主欠费事实开展,目的在于提醒、协商解决欠费问题。若因沟通未能达成一致而存在多次联系的情况,亦属履行职务行为。

2.沟通态度与内容

本所工作人员在沟通中始终坚持表明:若业主对物业费或服务质量存在异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最终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正式法律途径解决。

3.投诉人的核心诉求

本所理解并尊重每一位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所在工作中,始终向业主传递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实体争议的导向。

(四)关于物业费缴纳义务的基本立场

本所认为,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基本合同义务与法定义务。个别业主因对服务存在异议而长期拒缴物业费,不仅可能构成违约,也可能影响物业公司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质量与积极性,最终损害的是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任何关于物业服务质量的争议,都应通过协商、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等正当渠道解决,而非简易地以拒缴物业费作为对抗手段。

(五)结论

本所在处理该项委托事务过程中,始终秉持合法、合规、审慎的原则开展工作,并建立了相应的流程保障与监督机制。目前,基于本所自查的工作记录与相关材料,未发现本所工作人员存在投诉人所指控的违规骚扰、态度恶劣、拒绝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等违规工作行为,如存在这种情况,能提供对应记录佐证,我们将严厉惩处。

三、本会查明:

(一)委托代理的事实

2025年9月18日,甲方奥园智慧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作与乙方湖南锐杰(郴州)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服务范围及合同期限为: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追缴物业费、场地费、管理费、违约金、水电费、停车费等相关事宜。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25年9月18日至2026年9月17日止。催收方式为:非诉催收和诉讼催收。法律服务费为:乙方以非诉讼/诉讼的方式为甲方收回的费用(包括违约金),按实际回收金额的【】%收取法律服务费。

从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文本来看,双方约定的是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服务费,回收金额的比例在合同中未填写,经向锐杰(郴州)所负责人雷云根了解,称签订合同时还没有谈妥具体比例,物业公司方还要跟集团公司汇报。但锐杰(郴州)所负责人认可是以风险代理方式计费,非诉按15%的回款比例收取,诉讼按18%的回款比例收取。

(二)案件承办的事实

1.委托业务数量及后续投诉情况

除本案投诉涉及的物业公司分批将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名单发送给锐杰(郴州)所,锐杰(郴州)所接收的业主名单有657户,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有十件外。另在本案调查中协会2026年6月10日收到湖南省民意反映渠道一体化平台转派至我市两起(户)武汉中部慧谷小区业主的投诉电话,投诉事由为频繁电话和骚扰短信。得知锐杰(郴州)所还承办了武汉中部慧谷小区的物业费催收业务,其中一期有欠费业主194户,二期184房,三期三户。该两起(户)投诉通过协会做工作,锐杰(郴州)所承诺不再催收,投诉人不再投诉,因此,协会没有立案。锐杰(郴州)所负责人在调查中称,因委托方物业公司现还拖欠有代理费三四万元,律所决定6月份做完,所有催收物业费的业务全部终止,不再与物业公司开展合作。因其承诺没有兑现导致本会2026年7月31日再次收到湖南省民意反映渠道一体化平台转派至我市一起(户)武汉中部慧谷小区业主严先生的投诉电话,投诉其恶意催收(多次致电及发短信)。本会要求锐杰(郴州)所予以说明并处理,该所2026年9月2日向本会提交《关于武汉中部慧谷业主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称“其2026年6月16日与投诉人电话沟通遭拒绝协商后再未电话联系,只是2026年7月进行了常规短信提醒缴费,并无任何骚扰行为。本所接到投诉通知后也立即停止了对严先生的一切催收活动。同时承诺“本所不再开展任何物业催收业务”,其2026年7月中旬与物业公司协商一致终止合作,但物业公司至今还未盖章”。

2.业务承办团队

锐杰(郴州)所承办该业务的团队为分所律师雷云根,总所律师苏明凯、李娉、仇拓、总所实习人员胡仪鹏、何磊鑫、章希芝,共七个人参与团队工作。由实习人员给业主打电话、发短信、跟物业公司沟通、辅助律师做些诉讼材料,律师则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催收、把控催收尺度。

3.业务承办方式及流程

锐杰(郴州)所催收方式分为非诉和诉讼两种,非诉主要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包括通过网络平台推送)、律师函等方式与业主沟通。首先物业公司把欠费业主名单及联系方式给锐杰(郴州)所,锐杰(郴州)所先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催收,前期沟通无果再发律师函,还没结果就会发涉诉法律风险告知书,再无结果就做诉讼材料准备诉讼。

4.代理费收取情况

2026年1月17日,锐杰(郴州)所开具了一张65890.36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物业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汇入锐杰(郴州)所账户65761.24元。代理费分配为分所留30%,具体承办人员分70%。款项由锐杰(郴州)所负责人雷云根领取,然后由他进行分配。

5.涉及本案投诉人的相关事实

登记业主为中源国际城小区09-A-21-04号黄检英,投诉人曹乐为黄检英的儿子。

电话联系情况:2025年10月29日下午四点,实习人员胡仪鹏用17872367507的电话拨打了业主黄检英13975571027的电话,未接通。2026年2月4日下午四点,胡仪鹏用15116280449的电话拨打了两次,未接通。当天下午5点又拨打了一次,该次电话接通,全程通话47秒,接电话的是投诉人曹乐。通话主要内容为:曹乐明确业主是他妈的名字,电话登记也是他妈的名字,要起诉就去起诉,不用整天来骚扰。胡仪鹏回复说就是你妈妈是业主,可以起诉你母亲是不是?曹乐还想解释,然后胡仪鹏说让你妈妈跟我来沟通,随后挂断电话。锐杰(郴州)所后跟物业核实确认该户业主电话后,于下午5点26分后又电话联系了两次,均未接通。此后于2月5日上午9点多打了两次未接通,2月6日上午9点多打了两次未接通,2月11日上午10点多打了两次未接通,3月13日上午10点多打了一次未接通。从2025年10月29日至2026年3月13日先后打过14个电话,一次接通。

发送短信情况:依据锐杰(郴州)所提供的材料,他们发送了七条短信,其中以胡仪鹏手机15116280449号码发送过三条,通过短信平台发送了四条。依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锐杰(郴州)所向其通过短信平台发送了七条短信。其中一条短信内容为:【锐杰(郴州)律师事务所】中源国际城物业费拖缴一案证据确凿逃避现象属实,法律文书及通告函已留证,诉讼调解时效即将过期,已备案审核,将于官网上传结果;此举造成的影响无法估量,建议分清利弊缴清撤诉,如仍继续逃避,我所将申请启动支付令,注意诉讼后的严重性,如需撤诉请及时联系奥园智慧物业服务中心或楼栋管家缴费,拒收请回复R”,其余短信内容近似。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曹乐的《投诉举报信》及短信内容、锐杰(郴州)所的初查报告、被投诉人的情况说明、对锐杰(郴州)所负责人雷云根律师做的《调查笔录》、锐杰(郴州)所提供的通话记录,通话录音、短信内容等证据足以证实。

四、本会认为:

(一)被投诉人锐杰(郴州)所存在违规风险代理行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界定: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同时要求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要履行“报告备案制度。即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还要求“集体讨论,加强督导。承接群体性案件,应由律师事务所至少三名以上合伙人集体讨论决定,统一接受委托,指定专人承办,共同研究工作方案。”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司发通(202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三条第(四)项明确禁止群体性诉讼等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锐杰(郴州)所接受物业公司的委托通过诉讼和非诉方式向业主催收物业费,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服务费,明显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锐杰(郴州)所在办理群体性案件当中疏于管理,负责人雷云根律师同时是该群体性案件的具体承办人,不仅不履行律所主任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尽督导把关之责,甚至不知悉上述规定,律所管理亟待加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的规定,应当给予锐杰(郴州)所纪律处分。

(二)被投诉人锐杰(郴州)所构成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违规行为

锐杰(郴州)所承办该业务分为非诉、诉讼,办理业务的团队为分所律师雷云根,总所律师苏明凯、李娉、仇拓、总所实习人员胡仪鹏、何磊鑫、章希芝,共七个人参与团队工作。其中六人为总所律师(苏明凯、李娉、仇拓)和总所实习人员(胡仪鹏、何磊鑫、章希芝),由总所实习人员给业主打电话、发短信、跟物业公司沟通、辅助律师做些诉讼材料,律师则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催收、把控催收尺度。案涉代理费由锐杰(郴州)所收取,2026年1月17日锐杰(郴州)所开具了一张65890.3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物业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汇入锐杰(郴州)所账户65761.24元。代理费分配为分所留30%,具体承办人员分70%。款项由锐杰(郴州)所负责人雷云根领取,然后由他进行分配。被投诉人锐杰(郴州)所构成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六)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规定,应当给予锐杰(郴州)所纪律处分。

(三)被投诉人锐杰(郴州)所构成投诉的不正当执业的违规行为

锐杰(郴州)所尽管提交了其“非诉工作的合规流程说明”催收制度,但实际工作中并未依制度实施;特别是在本案调查中,其负责人对行业管理禁止性规定竟然一问三不知,可见其律所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没有落实。本案投诉:首先,在与业主的沟通中,存在简单粗暴、施压的行为,投诉人明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后,其依然多次拨打业主电话、发送短信,特别是通过短信平台推送短信的形式,造成了推送对象的困扰。其次,锐杰(郴州)所向业主发送的短信内容,虚构部分事实,滥用法律服务身份对业主施压,扰乱了业主的正常生活。其对本所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以上行为不予监督,锐杰(郴州)所反复向业主致电以及通过短信平台频繁推送短信向业主施压,其形式超出了合法催告范畴;其短信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要求,属于以不当方式处理非诉业务,违反了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锐杰(郴州)所明显对该行为疏于管理,从而导致多起投诉发生。投诉人投诉其违规骚扰行为成立,其行为构成不正当执业的违规行为。锐杰(郴州)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的规定,同样应当给予锐杰(郴州)所纪律处分。

综上,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湖南锐杰(郴州)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会的行业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纪律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郴州市律师协会

 

2026年10月19日

 

 

 

                     

 

 

 

 

 

 

 


附本案使用的规则条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

(二)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三)不依法纳税的;

(四)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五)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

(八)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九)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允许或者默许给予有关人员物质的或非物质利益的。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二)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人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

(四)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五)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或者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六)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七)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制止的。